新疆艺术学院女教职工委员会条例  
2013-04-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女教职工工作,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特殊利益,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院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

第三条女教职工委员会贯彻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和院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四条团结教育各族女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主人翁精神,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女教职工参政议政,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六条密切同广大女教职工的联系,倾听女教职工的呼声,关心女教职工的疾苦,协助并督促领导及有关部门贯彻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落实女权益保障法,参与制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有计划地为女教职工办实事。

第七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进行“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和“四职”(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教育,努力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文化业务素质,团结带领女教职工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在科教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八条加强调查研究,开展理论研究,掌握和总结女教职工工作经验。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女教职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工会委员会规定名额和条件,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人选,院工会委员会或党委会通过。

第十条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当委员的工作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时,经民主协商,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女教职工委员会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结合女教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并检查、总结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各级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由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