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9-09-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利,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新疆艺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听取学院经费预算、决算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精神文明建设及重大改革方案,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聘任制等各种制度的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后,由学院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结合干部考核、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或处分,并根据主管机关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六条院长要每年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行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的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责,协助院长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产生办法,由院工会根据学院总人数比例统一分配名额,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不少于60%,代表资格随下届代表大会召开而自行解除,任期中调离本单位也自行解除。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更换前应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力。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做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应由各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代表中产生,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院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院党委批准;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其代表基本合一。

第二十二条学院要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各系、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